第三,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三种情况下进行合宪性审查并有权作出是否合宪的决定:一是对报送备案的法规、司法解释进行主动审查。
[25]最高裁判所民事判例集68巻6号620頁。并且从保护和合理使用温泉源的目的出发判断对是否给予许可所进行的判断,其性质应该属于主要以专业技术性判断为基础的行政机关的裁量决定。

[24]最高裁判所民事判例集68卷1号49頁。其一是扩大解释原告适格的根据规范法律的范围。3.上述判例的影响 归纳而言,最高法院判例这几个判例表现出的法解释动向的变化,大致有两个方面。[6]有关该判例的定位,可参见的日本行政救济法教科书有[日]塩野宏:《行政法II〔第五版補訂版〕行政救济法》,有斐閣2013年版,第128頁。概括而言,上述新增法条内容要求法院对于相対人之外的第三方的原告适格问题,在判断法律上的利益时,应考虑(参考)下列事项:①该法律法规的宗旨和目的。
[22]正因为存在着这两个先驱性的判例,因此立法上增加的《行政事件诉讼法》第9条第2款一方面被积极地称赞为该条款一般性地放松了原本常见的原告适格的严格判断方式,但另一方面也被批判为这是追随判例的立法。[4]本文针对我国判例中的问题意识,尝试着整理日本最高法院判例中的保护规范理论的实际运用状况,为发展乃至检讨我国的原告理论,提供一个参考角度。【47】《列宁全集》第35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37页。
专政的宏观语义也和作为dictatorship对译的中观语义有区别。1954年《宪法》第8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34】参见郑成良:《专政的源流及其与法治国家的关系》,载《交大法学》2014年第4期。【46】《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40页。
而在其提出的专政形态三分法分析框架中,基本上是将专政一词作为dictatorship等西文名词的对译而使用的, 用于指称一种特定的政权形态或政治体制。周林刚博士敏锐地指出了该条款与现行宪法中剥夺政治权利相关规定的区别,【55】即敌人事先即被剥夺了政治—法律上存在的权利,而人民当中的‘犯法分子是事后受到限制,敌人的辨别是依据其客观存在的、先于法律存在的社会身份,而不是依据其具体行为,通过法律上的程序进行辨别。

此处可举一例,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的宪政》里批判顽固派实际上要的是法西斯主义的一党专政挂宪政的羊头、卖一党专政的狗肉。【61】这缓和了专政的限定性,而从法治作为专断权力的对立物的角度看,【62】也无疑使得专政本身具有了法治主义的色彩。【11】林来梵:《宪法学讲义》,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111页。【6】参见[德]迪特儿·格林:《现代宪法的诞生、运作和前景》,刘刚译,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2页。
【27】有学者曾提出人民民主专政中的专政主要的指的是人民对政治权利排他性的占有。【54】韩大元:《1954年宪法与中国宪政》,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75页。这一最低限度的民主主义要求,位于国体条款中、位于宪法主文最前端,构成国法秩序的纲领的一部分,是对宪法第二条所规定的政体、第三条所规定的国家机构组织活动原则以及宪法后文及下位法所建构的一切制度所提出的宪制性要求。(2)人民民主国家是通常习惯上的提法,如我们称资本主义国家,就实质上说,是资产阶级专政的国家,但毋须加专政两字。
在最终通过的宪法文本里,人身自由权条款被放在第89条,内容则被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4】其理论分析颇为深刻独到,但却略过或者说回避了法治的问题。

其多数著述并不强调无产阶级专政是特别地对资产阶级实施的,而更多地将其视为一种整体的体制。【29】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宣(54)字第112号,转引自韩大元《1954年宪法与中国宪政》,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81页。
【25】还有学者从目的即国家性质和手段即国家职能两个范畴去理解人民民主专政。【45】典型的,如我国传统法政学说中敌人这一部分人不包含在人民之内,却仍包含中公民之内。文章来源:中国宪政网 进入专题: 人民民主专政 法治 。综上,若我们坚持将法治作为既定的和不容背弃的选择(此为郑文立论的前提预设),则只能彻底废弃专政。他在与考茨基的论战中称专政是直接凭借暴力而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3)执政阶级对敌对阶级等施用的统治方法。
【57】这恰好说明在制宪者的观念中,过去搞得了革命的群众运动,是因为当时没有宪法、没有人身自由权的规定、没有相关的宪法法律约束。【16】王培英:《中国宪法文献通编(修订版)》,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60页。
然而,他在《关于用自由平等口号欺骗人民出版序言》中又说,无产阶级专政是……无产阶级进行阶级斗争,来反对……资产阶级,【48】这就直接把专政等同于阶级斗争了。但修宪绝非易事,需要重大的政治决断,尤其涉及到国体条款的变更时更是如此。
学界的观点,可参见许崇德主编:《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96页。在一些政治用语或日常用语中,专政一词也是采此种含义,如对坏分子必须实行专政专他的政等等。
换言之,假定两文的结论在法政理论上是正确的,这些结论也不一定能够完全用于说明宪法上专政概念及其与法治的关系。【26】参见程晨:《全面、准确地理解人民民主专政理论——兼论人民民主专政与依法治国的关系》,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科研管理部编:《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个人课题成果集2015年(下)》,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1033-1035页。两者同样用于描述一国政权,但后者具有以不受法律约束为主要特征的特定政治制度或政治模式的核心内涵。(三)专政的宏观语义 专政的宏观语义,乃是马克思主义语境下标示阶级统治的范畴,意指由某一阶级(或阶级联盟)统治的政权,在该语境下是 统治(作为名词)或政权的同义词。
又通过守法义务条款、法治国家条款、人权保障条款,确立了微观意义上的国家专政活动须受法律约束的原则。1999年修宪时加入在宪法第5条第1款中加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8】张翔:《宪法教义学初阶》,载《中外法学》2013年第5期。强调两者之间的对立性,要求取消专政概念以促进法治,并非必要。
对此,如果我们将本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确实地看作是庄严的、有法律效力的承诺而非仅仅是宣示性的空话,那就不应该试图从宪法以外去寻找将一部分公民排除出政权之外的依据。刘山鹰:《论人民民主专政的宪法重现》,载《探索》2013年第3期。
人民相当于统一战线的构成,【28】在《共同纲领》中包括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以及从反动阶级觉悟过来的某些爱国民主分子,在现行宪法中则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更恰当的理解是,民主不是对政权主体的规定,而是对政权主体如何运作政权的规定。无独有偶,1982年修改宪法时,修宪者也对专政一词作出过同样的解读。当然,采取法教义学的方法论,不将宪法外部的材料作为解释宪法中专政概念的直接依据,并不意味着专政概念只能够作为宪法学单一学科排他的研究对象,也不意味着法理学、政治学、政治哲学等学科的研究方法、材料和结论毫无价值或毫无意义。
【42】许崇德主编:《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06页。二、宪法学上研究专政的方法论 宪法一词在西文中有两种意义,第一种是经验性或描述性的,意指一国政治关系的现状。
【32】如孟涛副教授认为民主与专政是当代世界两大主要政体类型。故而强调两者之间的对立性,要求取消专政概念以促进法治,并非必要。
另参见张翔:《宪法学为什么要以宪法文本为中心?》,载《浙江学刊》2006年第3期。【23】按照这里的用法,某一个阶级(或阶级联盟)掌握了政权,就称为这个阶级(或阶级联盟)的专政了。 |